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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肇事逃逸后被抓到,逃逸A了,我能索要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 2019-04-05 14: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责,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2000元,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受害人,建议及时报警,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之后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法院起诉。
  •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对于一些以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否认逃逸行为存在的肇事者,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审慎地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追究逃逸者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肇事者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查肇事者在离开现场直至最终投案的时间段内的客观活动来判断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比如,肇事者为何滞留在外而不是立即到交警部门投案?导致其滞留的原因是什么?是堵车等客观原因耽误了时间还是肇事者在某处徘徊犹豫,并非不能而是不想投案?如果是后者,基本就能断定肇事者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客观上已经实行了逃逸的行为,至于滞留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逃逸行为的成立。
    而逃逸行为一旦成立,便不可能倒退回逃逸中止或未遂的阶段,肇事者最终投案的行为也只是自首情节而已,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除了逃逸者的口供,还需考虑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事故现场残留的痕迹等证据,如果事实上有充分证据表明因被害人本人的责任导致了交通事故,仅因逃逸行为而将全部责任归结于逃逸者,对于逃逸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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