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担保的主要目的是: (1)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息; (2)借款保证合同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在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主要目的是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分散银行借贷和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和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的防卫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够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数额、给付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本地或者区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贷款担保人的要求是什么? 1.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担保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有权拒绝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