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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7年7月18日入职8月18日转正从9月开始扣我保险钱但一直没给我交上12月份发现这个问题后公司说当月工资扣我2个月保险就从9月份开始补我保险然后我当时说能不能从现在才开始交公司说要么补要么以后都不给交了我最后选择了补交2个月保险但后来财务通知不扣我2个月保险钱了我的保险从11月开始给我交这样1月份的时候正常扣就可以了让我1月去银行开一下社保卡我一月份去银行了跟XX局说我没交没开户我问财务财务说忘记告诉我了没给我交上具体不清楚然后1月5日公司通知我裁员让我明天不用来了公司会给我把12月的工资以及1月5天工资发给我同时多扣我的2个月保险钱退给我公司交的2个月保险部分也退给我一共2000然后辞职并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样合法吗你好我2017年7月18日入职8月18日转正从9月开始扣我保险钱但一直没给我交上12月份发现这个问题后公司说当月工资扣我2个月保险就从9月份开始补我保险然后我当时说能不能从现在才开始交公司说要么补要么

保险纠纷 2019-04-10 19: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保卡没钱的原因:
    1. 如果你每月都在缴纳社保,那么都会定期将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打入到你的社保卡中。如果你买药或者住院消费掉,那么里面就会没有钱。
    2. 一般社保卡有两个帐户,一个是养老帐户,一个是医疗帐户,如果只交医疗保险,未交养老保险的话,是没有余额的。
    除此之外,还有此类情况应该是持失业证参加医保的个人参保人员的可能。
    根据医保政策,个人参保的正常缴费比例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其中
    3.5%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普通门诊治疗、购药;
    6.5%划入医保统筹账户,用于住院治疗。
    而失业人员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
    6.5%缴费,仅享受医保参保人员同等住院待遇。因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能再提现使用,这就意味着失业人员
    3.5%的个人账户资金掌握在自己手中,是“活钱”。
  • 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者可以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辞职。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自劳动合同签订起,就应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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