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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女方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四度,男方无过错,女方固执地诉讼离婚,男方不同意,法院能判离婚吗?

离婚 2019-04-10 08: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结婚和离婚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也是人的自由的一种体现。 即使以一方无过错,另一方请求离婚的话,由于不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 法院第一次一般不会判离。
    但如果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法律已经给予双方六个月的时间去修复感情,再次起诉表明双方基本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那么法律肯定不会强制这样的两个人还继续生活在一起,这有违法律的本质精神。
  • 精神病患者离婚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 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起诉离婚应该提供的材料: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
      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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