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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共有房应该怎样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1-26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共有房的处理是:有证据证明购房人善意取得的,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与购房人恶意串通、购房人存在重大过失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的,另一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共有房的应对办法如下: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2、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不得张追回该房屋,可以向出售方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共有房的办法:当事人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不得张追回该房屋,可以向出售方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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