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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哥做XX工工作期间,在路边遭到一辆车撞到腿部,骨折,住院了。肇事司机逃逸,2、3天后才到医院看望我哥。而XX工组长却到医院三番五次地劝说我哥,让我哥说是自己摔倒的,这样XX工入的意外保险才能赔,车撞不赔,,,,我们都知道,高速路都是监控,组长这是在诱骗我们诈保,诈保的后果肯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他们(组长,肇事司机)就可以分这把米,,,所以,我觉得他们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办?在路边遭到一辆车撞到腿部,肇事司机逃逸,车撞不赔,肇事司机)我觉得他们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办?

交通事故 2019-04-27 0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损失数额在交强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全部损失。而如果损失数额较大,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超过部分,会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由事故双方当事人承担。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按照新条例年休假期间外出旅游,意外事故不能算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若发生车祸,意外保险究竟赔多少,这个是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来确定赔偿的,需要赔付的金额低于保险合同的投保理赔金额的,按照实际需要支付的额度给予全额赔偿,需要赔付的金额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理赔金额的,按照保险合同投保约定金额支付。投保的金额越高,获得的理赔金额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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