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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申请重审,中院立案后多久会出裁定书?会不会重审?

损害赔偿 2019-04-20 11: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则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刑事判决为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由判决送达后即生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案件为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被上诉人应当出庭参加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诉状、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损害的现场证据等,按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具备这些就完全可以立案了。你好,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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