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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三个月试用期,我17年6月27号入职,到第四个月时要求转正,老板说我态度不好,不同意转正,到第五个月转正了,然而财务不知我已转正只给我发了试用期的工资(试用期工资2100 200全勤,转正工资2500 300 200),总经理去和财务说了,财务说下月补给我(第五个月只发了2100,全勤200是考勤弄错漏发,下月一共可以补900块),到第六个月,也就是这个月19号,昨天,收到短信通知一看工资只有2200,我真的觉得非常气愤,问了财务说是总经理让这么发的,问了总经理,总经理就说是董事长的意思,说董事长说我表现不好,只能给2200的工资,真真是气死人,而且在这待了大半年劳动合同也还没签,我该怎么办才好,他这样算违法吗公司是三个月试用期,不同意转正,他这样算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25 0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员工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 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使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有些证据要自己举,有些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主张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时效问题得考虑。
    4.不同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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