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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能成为离婚的证据吗

起诉离婚 2024-01-28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妻子和丈夫的通话录音可以做为离婚证据。证据中包括视听资料,所以只要妻子和丈夫的通话录音中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且法院经当庭调解夫妻感情仍不能挽回的,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夫妻二人离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法院判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此外,涉及婚外情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截取夫妻一方与情人之间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最好采用律师在场见证的方式;自己提取上述证据,由于存在变更的可能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网上聊天记录经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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