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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实习过程中中途转自主,学校会给予处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29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习生的权益可由学校和劳动保障部门来保护。虽说在校生实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来说,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是属于用工关系,劳动保障部门有义务对他们进行保护。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实习期一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也与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仍然受到民事法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 大学生见习期的权益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实习单位等机关或机构来保障。如果实习单位侵犯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积极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或者实习生也可以及时地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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