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工程材料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纠纷 2024-01-29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质量合格能申请鉴定。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工程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有材料因素,例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工程的使用标准;人的因素,例如施工人员无相应的专业资质;机械因素,例如机械设备落后,使用不便;以及方法与环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抚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