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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被同学孤立,语言暴力,辱骂

名誉毁谤 2024-01-29 1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被同学孤立,情节严重的,算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 被同学孤立,情节严重的,算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 被同学孤立算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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