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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高速公路拖车的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1-30 07: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拖车费由市场定价,属于拖车服务部门或单位自行决定。一般收费如下:小型车辆在城区道路内被拖走,收取标准是每次200元;中型车城区道路上每次3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3元/公里,重车10元/公里;大型车城区内收费标准为4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4元/公里,重车15元/公里,基价起价350元。



    法律依据:



    《鲁价费发[1999]264号文件》



    交通事故拖车费项目实质是事故道路清障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辆(2.5吨以下货车,15座以下客车)在城区道路内被拖走,收取标准是每次200元,在市区外公路上则执行空车2元/公里,重车5元/公里的标准,但基价起点为200元。



    2、中型车(2.6-7吨货车,16-40座客车)城区道路上每次3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3元/公里,重车10元/公里,但基价起价300元。



    3、大型车(7.1-14吨货车,41-60座客车)城区内收费标准为4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4元/公里,重车15元/公里,基价起价350元。

  • 高速公路过路费根据车辆类型与行驶距离计算。小车平均每公里0.5元;货车正常装载部分小于等于10吨的每公里每吨0.08元,正常装载部分大于10吨小于40吨的每公里每吨0.04元。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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