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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的情况下能要求退房

房屋买卖 2024-01-30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房: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退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退房;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可以退房;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退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房:
    1、开发商因为自身原因迟延交付房屋且催告后三个月内,没有交付的;
    2、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无法交付;
    3、房屋交付后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4、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例超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况:
    一、延迟交付房屋。
    二、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
    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四、无法得到贷款。
    五、拿不到产权证。
    六、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七、房屋质量不合格。
    八、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九、开发商把房子抵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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