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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自称是朱静宜的律师@问我们朱静宜的QQ号也没有被泄露怎么办?

侵权赔偿 2024-01-30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能会,但是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泄露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如果你发现自己信息被泄露了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你举报时通知的机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四条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七条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 可能会,但是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泄露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如果发现自己信息被泄露了可以去法院起诉举报时通知的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分析:个人信息被人泄露,被别人找麻烦不要惊慌,应该这样做:1、将找麻烦的人拉进黑名单。2、如果骚扰电话、信息过多,应当更换电话号码。虽然这会造成一定的麻烦,但换了号码之后找麻烦的人就很难再来骚扰。3、如果知道对方的真实信息,如姓名、住址等,情节严重时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4、注意不可以自己使用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对方进行反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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