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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东南厂里皮带工在坐下喝水时夹了一下眼被工长拍下了照片被罚500元合法吗?

行政处罚 2024-01-31 04: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用人单位如果出现法律禁止的情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职工私自喝东西罚款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只有行政主体才能对违法的行为人进行罚款。如果是劳动者因为工作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才有权利按照损失的价值,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公司的内部惩罚制度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罚款金额,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且罚款金额为一般常理下难以接受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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