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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冻结银行要开证明取钱?

信用卡纠纷 2024-01-31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银行卡冻结是指用户银行卡因为一些原因,被银行系统暂时管制,无法进行交易。根据冻结原因,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银行柜台进行相关解冻业务。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 法律分析:在目前看来,银行卡冻结通常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站以及手机验证码。目前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共有269家,使用较为普遍的则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对于银行而言,持卡人使用第三方快捷支付时,银行收到付款指令后会直接进行付款。但是付款后,银行也不能查询到资金的流向,只能显示出持卡人所使用的快捷支付方式。追回款项,同样需要第三方快捷支付公司判定。在保障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验证码是最有力的方式之一,但目前它也存有漏洞。
    银行方面建议,持卡人在使用网上快捷支付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避免无需验证码的情况出现。而对于未能收到银行交易短信的原因,同样存在较多的可能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法律分析:对于这个要你银行卡冻结的方式,冻结银行卡是在一个银行进行冻结,则该卡在全部银行都不能支付,对于这个要你银行卡冻结的方式,如果是密码错就一张卡,如果是公安冻结,就是全部。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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