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小学一年级被老师,打脸。脸上有淤青要怎么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2-02 0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师打学生脸可以到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的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体罚学生。体罚行为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的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 对老师这种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
    老师把学生打出淤青是一般属于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暴打学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老师打学生打出淤青,那么属于故意打人行为,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而言,如果后果严重,那么就属于犯罪,可以进行拘留和罚款,也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还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处罚。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老师打学生脸没有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或向学校投诉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会在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投诉的同时依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