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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诊断错误,引起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02 12: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误诊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误诊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发生误诊的,患者及家属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院方的责任等级以及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进而确定相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并不是所有的诊疗结果错误都构成医疗事故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根据现有医学技术难以预料防范、或在紧急情况下难以精确诊断等原因导致的诊疗结果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这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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