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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到期,公司准备自己用,不再与租户续签,租户说装修了100万,还想续租,公司发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通知,租户不愿意签名,怎么办?三年合同到期,不再与租户续签,公司发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通知,租户不愿意签名,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4-13 1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辞职的法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却按该条款处理,是没有道理的。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 房屋的买卖涉及的是物权的变更(房屋产权变更了),房屋的租赁不涉及物权,是合同的债权(只是房屋的使用权通过合同出租)。
    对某一财产,物权和债权同时作用时,一般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及物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
    比如:甲要买乙的房子,并且订了合同付了钱,但还没过户;结果乙却把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丙,过户了。这时甲是拿不到房子的,只能要求赔款。因为丙的物权效力大于甲的债权效力。
    但是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简单点说,你先租了房子,房东再卖掉房子,这时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以买卖为由,要求你归还房子,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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