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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个案件是2016年4月3日发生的。我和我女儿轻微伤。,判对方寻衅滋事。我想问几个问题:1 两个轻微伤已经做完法医鉴定,派所对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做出处罚,派所是否存在问题,不作为;2 寻衅滋事是否能取保候审,处罚结果是否要告知我们当事人 3哪种情况移交检查院?麻烦您给解释一下,谢谢派所对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做出处罚,是否存在问题,是否能取保候审,是否要告知我们当事人

刑事辩护 2019-04-13 1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要是被司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主要是在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办理。
      相关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不会太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减刑就是对判决后执行阶段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就可以减刑,与所犯的罪名无关;
      ◆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最多可以减刑七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因此如果因为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的,应当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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