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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转院,本应轮到做手术,结果被人抢了手术台,导致病人又多疼痛5个小时,这如何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2-04 1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存在以下注意事项:1、前提条件必须为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2、转诊必须及时;3、医疗机构不具备转诊决定权,只能建议转诊,患者才具有自主决定权;4、转诊过程中,必须做急救处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可以与医方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医院在对患者履行转诊义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1、转诊的前提应当是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或患者要求;2、转诊必须及时;3、转诊过程中,必须做急救处置;4、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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