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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空坠楼死亡

工伤索赔 2024-02-05 0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具体侵权行为人索赔,找不到责任人的,可以向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赔以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侵害可能的行为人进行索赔,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护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其给予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高空坠物当场死了,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所有业主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物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落物砸死人负责主体是:
    1、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行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
    3、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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