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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架至对方轻伤害一级,之前已经拘留10天,这样的案件要怎么办?还能和解吗?怎么和解?

刑事辩护 2018-07-25 1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轻伤案件和解,公安机关不可以撤案。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撤销,因此为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销案件。
    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是可以考虑从宽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双方打架是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报案后,公安机关可以处理,但如你认为其处理不当,可以向上级机会提出复议。打架如果造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向检察院提起起诉意见,那么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进行民事赔偿的,但应在一年内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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