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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巨债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直到强制执行时才知道,而此时夫妻的一方这时却失联,夫妻的另一方通过法庭解除婚姻关系。因债务近乎二百万家庭财产不足以赔偿,人民法院冻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工资有法律依据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巨债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通过法庭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冻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工资有法律依据吗?

离婚 2019-04-24 2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部分债务是一方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一方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一方而非夫妻二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 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
    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标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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