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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在中介工作,当时签的竞业协议,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补偿金每月600元。现在离职了,我觉得补偿是不是太少了。该竞业协议是否有效?我之前在中介工作,当时签的竞业协议,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补偿金每月600元。我觉得补偿是不是太少了。该竞业协议

合同纠纷 2019-04-09 0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
    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  有人会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
    因此,将《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种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适的。但我个人认为,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确。  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甲方:个人  乙方:公司  业务部经理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辞职,离开本公司,鉴于某某在本公司长期工作的贡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竞业禁止离职协议。  
    1、甲方在离职以后保证不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尤其是行业内公司和个人;  
    2、甲方离开本公司后两年之内不进入放疗行业其他企业担任关键职务;  
    3、甲方在离职后有义务书面交接所负责之遗留业务,包括合同、用户、采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有关联系人及联络方式等;  
    4、甲方在离职后仍然有义务协助乙方收回甲方经手之应收款项,尤其是徐州医学院,郑州大学,阳泉第一医院几笔大额款项;  
    5、乙方将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一切业务机密和个人隐私;  
    6、乙方将为甲方在离职前和离职后办交接业务、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提供协助便利,直至以上工作清理完结;  
    7、为肯定甲方在乙方工作以来付出的劳动,乙方将在本协议签定和书面交接完成之后付给甲方人民币8万元,此笔款项分两次付清,第一笔是在书面交接以后付给甲方5万元,第二笔是在甲方清理后再付给3万元,此项工作原则上在4月31日前完成;  
    8、甲乙双方本着重信承诺,重合作原则妥善处理以上事务,此协议双方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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