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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小区二楼,一楼在院子里搭建近20平方米玻璃棚,严重影响我二楼的安全,跟物业反应问题,物业叫我们自己协调,我们协调不好,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4-02-08 0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权益被物业侵害的,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投诉。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受到投诉后,积极协商和处理,尽可能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赔偿损失,并可以由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或由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发生损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赔偿损失,并可以由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或由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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