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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教几个问题

其他 2024-02-09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子女教育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6、大病医疗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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