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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她是一个县城里的没见过面,转给她六千块钱了,现在她不想理我了钱能要回来吗

债务追讨 2024-02-10 0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给前对象花的钱,如果属于家长给对象的见面礼、定亲礼、彩礼等这些具有特定意义的钱财,还能要回来。但属于看电影、逛公园、买随手的小礼物等不特定娱乐活动花的,不能要回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当事人有转错钱的情形,若对方拒不归还,数额达到一万元的,一般即可以进行刑事立案追诉。《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给陌生人转错钱,对方这种收入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必须保留还款记录,并通过还款记录在银行打印相关转账证明。可以与对方协商钱款的退还,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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