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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警指挥的路口跨双实线不打灯不鸣笛转弯逆行 在快要结束转弯 与正常行驶来不及刹车为把伤害降到最低而向左转的受害者相撞 肇事车辆是普通三轮摩托车 受害方是普通二轮摩托车 请问受害者可有违反哪条规定 交警方面认定的是主次责任 后改全责 肇事方不认 最后改主次责任 交警责任划分是否不公正请问受害者可有违反哪条规定 肇事方不认 交警责任划分是否不公正

交通事故 2019-05-11 0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辆相撞后,进医院治疗后又产生医疗纠纷的,对于医疗事故案件,纠纷主要关注点在与:如何判定此次医疗属于医疗事故。你要证明医院诊治过程中操作不合规,应该主义或者预防到的情况没有预防到,才能说这是医疗事故。
    否则任何手术都是有风险的,医院可以推脱自己已经尽力,不过是限于自身水平或者医疗条件没有达到治愈的目的,反而导致患者死亡而已。
  •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要是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访、鉴定等技术手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就不好判断了。
  •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
    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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