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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结过婚的女人,生了小孩

婚外情 2024-02-20 0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婚生子女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主要特征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生育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倘若是因丈夫之外的男人致其受胎,则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当事人离婚后又生孩子的不犯法,当事人在非婚时候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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