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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垫付医疗费怎么办?

保险赔偿 2024-02-25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分析原因:1.是否超过保险医疗费限额以交强险为例,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的理赔限额最大为10000元;而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的最大理赔限额仅为1000元。如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已达到最大的理赔限额,则不会再垫付费用也在情理之中。2.是否合乎保险公司的垫付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垫付时会要求一定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的相应单据、投保人的保险单据等,如果缺少一定材料的,保险公司就可能拒绝垫付。3.事故责任或事故尚未查清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制作事故认定书,或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事故无法查清时,保险公司虽然有垫付的义务,但是很可能会滞后或是拖延,往往,需待一定时间保险公司完全了解情况后,方可垫付医疗费。综上,如果以上原因不成立,保险公司拒不垫付,可先去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垫付医药费,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1、肇事者不垫付费用时,如果伤者和肇事方都没钱支付医疗费,就由保险公司负责。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2、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①、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②、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③、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④、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如需咨询平安保险相关业务可以拨打平安寿险95511-1、平安车险财产险意外险95511-5、平安养老险团体险95511-6咨询。应答时间:2021-10-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二、机动车都参加保险了,可以把相关的手续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先拿到保险公司去,让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三、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伤者的医疗费问题。根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拓展资料垫付会存在这样的风险:1、责任认定下来肇事者的责任可能仅仅是次责甚至是无责,这样垫付就可能超过应承担的责任,或者伤者伤情没有垫付那么严重,或者垫付没有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后面伤者会抵赖。所以关于垫付的话建议:直接去医院帮伤者向医院交押金,相关的发票单据自己保留好,其他的钱可以不用掏。2、一般交通事故,事发之后十日内应当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3、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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