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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想问一下,我女儿14岁时和男孩发生了性关系。我该怎么办

其他家事纠纷 2024-02-26 0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与年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法律分析:1、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如果女儿年满16周岁且是自愿的情况,不属于违法,但是是违背道德的行为。2、如果女儿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3、如果女儿不满14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触犯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你这种情况不构成强奸罪的。首先,你们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其次,女方已满16周岁。实际15周岁。【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男方与女方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法律依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是强奸罪定罪中,不考虑女方是否自愿的规定,而本案中,女方已满16周岁,不属于幼女。因此不适用此处的规定。最后:参考关于少男幼女性行为的规定。在我国取消奸淫幼女罪之前,理论和实践一般都认为少男和幼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在取消奸淫幼女罪之后,大多学者还是秉持这样的观点。本案中,男方和女方不属于少男幼女,属于成年男性与少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我觉得可以参考少男幼女的处理方法,不宜认定为犯罪。虽然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家长和相关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加以引导教育,要明白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应当想想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希望你以后做事情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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