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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请问一下?

其他 2024-02-26 08: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人格权是不可以放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有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若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犯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民事主体人格权具有如下限制要求:如果当事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是,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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