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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没喝酒,有谅解书,我全责,法院会怎样判

交通事故 2019-05-03 05: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未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不会批准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谅解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程序,也可以很快的解决事故争议,减轻肇事一方的民事和刑事上的责任。但是达成谅解的,双方最好不要只是口头上的,以免双方事后变节,然后再因此事进入不必要的争执,所以最好双方需要签订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开具赔偿款的收付凭据、出具谅解书等,一切都应有相应的依据为凭证。
    目前法院既然已经介入了案件,那么积极准备诉讼是当前需要做好的事,然后等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十五日不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就会自动生效。
    到时候只要有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持一审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现在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了,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对此判决有异议,那么就需要看一下自收到判决书到现在是否超过了十五日,如果没有超过,那么仍然还在上诉期限内,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进行二审。
    如果超过了十五日,说明一审判决结果现在已经生效,双方已经不再有上诉的权利,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对方履行判决内容。
  •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未进行抢救或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特征,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如果受害人为轻伤,构不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事发后二小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即使受害人为重伤或者死亡,也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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