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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我七岁的时候离婚了,我是给父亲的,也一直是父亲在扶养我。母亲多年来都未对我有扶养 教育 生活过 甚至连面都没有怎么见过 年来都未对我有扶养 教育 生活过 甚至连面都没有怎么见过 ?我父母在我七岁的时候离婚了,我是给父亲的,也一直是父亲在扶养我。母亲多年来都未对我有扶养 教育 生活过 甚至连面都没有怎么见过 ,我对母亲还有赡养义务嘛?我父母在我七岁的时候离婚了,也一直是父亲在扶养我。教育 我对母亲还有赡养义务嘛

离婚 2019-04-10 14: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不赡养母亲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相关知识  子女有哪些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一致。
    确立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是一定亲属间成立的私法上的法定义务,与国家的扶助和社会的扶助有本质的区别。其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扶养请求权具有一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消等。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
    依据是否需要扶养义务人付出代价为标准,可以将亲属之间的扶养立法分为两种立法主义。其一是将扶养分为要求扶养义务人作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作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狭义扶养义务两类。两者的区别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本质的义务,履行生活保持义务时要求作出自我牺牲,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生活程度相等,形象地说就是,“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而生活扶助义务是偶然的、例外的义务,在履行生活扶助义务时,是在不牺牲自己的与地位相当的生活的限度内,给予必要的生活费。其二是法律未作明文区别的立法主义。我国1980年《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未作出区分。即在立法上采纳第二种立法主义。我国学者对于这两种义务之间有无先后顺序讨论不多,近来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作出区分,说“从法理上和立法中区分开生活保持义务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益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间的抚养义务和夫妻之间的义务应该要求付出较大的代价;对于其他需要扶养的人也应该要求降低甚至恶化自
    2、需要扶养的配偶、需要抚养的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的生活水平来满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需要。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本条规定第一款虽然仅提到“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对此规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就是接受扶养的权利。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2.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此为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适用须知]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2.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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