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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想成立一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人数的原因,让我成为股东,但我实际未出资,签一个怎样的协议能规避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和债务等,我只是挂名在那无出资也无管理权。别人想成立一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让我成为股东,签一个怎样的协议能规避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和债务等

债权债务 2019-04-21 0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股权转让约定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其中转让股权约定股权价格,正常情况下,合法办理完退出股东身份的手续这一方对公司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以于公司外部第三人来讲,只要没办股东、章程变更备案,原三个股东仍是公司股东,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公司内部股权关系而言,三个股东补充协议,其实是出资变更协议,没出资的股东丧失了出资股东权利。
    股东并不直接拥有公司资产,而是通过股权的形式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非上市股份公司可以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发起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两种公司在发起成立之初的发起人数必须是2到200。这就是最初的股东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设立后,如果要发行新股的话,股东的人数可能会更多;而募集设立公司因为要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以股东人数就会大于发起人数,在发行新股的时候也会增加股东,并且股东人数的上限没有限制。
    组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人民币。但如果公司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就要遵守这个较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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