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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

公司税务 2024-03-07 0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法律分析: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法律分析:
    营改增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税率都是相同的3%、6%、10%、16%税率,不过普通发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都要交相应的税额。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衍生问题:
    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是什么?
    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①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③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5) 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6) 开具红字发票。
    ①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 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③ 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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