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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租赁期间损坏谁承担

租赁合同 2024-03-07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主体是:
    1、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少交或者不交租金。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担租赁物损坏的责任主体是: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损坏是自然损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需承担维修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1、租赁物损坏责任一般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存在过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物应该怎么确定
    1、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
    代替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土地使用权;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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