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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抵押担保 2024-03-07 1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指,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如果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其进行补偿。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另外,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是不能用于反担保的。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 反担保的责任范围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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