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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3-08 10: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民办非企业的注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有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齐全材料起30日内,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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