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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强拆,人被打伤打死,谁该为征收纷争买单?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3-09 05: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强拆过程中将人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
    2、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一种即故意伤害罪。
    二、法律依据::
    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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