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房屋买卖 2024-03-09 0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规定:
    1、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要式,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则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3、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规定:
    1、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要式,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则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3、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吴忠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