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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是如何构成的

刑事辩护 2024-03-09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属于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即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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