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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行政处罚 2024-03-09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明三个步骤。
    受理申请 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取得某项许可证明,首先要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 关文件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中,若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发给行政许可的资质的,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等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规定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三)决定程序:
    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污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
    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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