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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无故辞退 2024-03-09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监察人员有以下情形需要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监察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详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其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需要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以维护公正正义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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