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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 2024-03-09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六、
    四十三、
    六十三、七十六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
    四十一、四十四条、
    六十三、六十四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类型分类移交县财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公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财政部门处置。
    私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原则上以拆除复垦为主。财政部门接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直接委托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非法建筑的处理方式: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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