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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所监视居住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刑事辩护 2024-03-09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是什么
    1、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哪些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有如下的规定: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监视居住在刑诉法中规定是: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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