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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是否要去民政局修改婚姻状况

起诉离婚 2024-03-09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判的离婚,当事人不需要要去民政局更新婚姻状况。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的,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立即解除,当事人不需要去民政局更新婚姻状况,人民法院会将判决书的副本发送给民政局,民政局收到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人民法院判的离婚,当事人不需要要去民政局更新婚姻状况。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的,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立即解除,当事人不需要去民政局更新婚姻状况,人民法院会将判决书的副本发送给民政局,民政局收到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需要区派出所更改,只要不是已婚状态,就无需再去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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