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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工程承包 2024-03-09 1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法律依据: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工程承包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具备适格的承包方和发包方;
    2、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3、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承包工程合同必须要写的条款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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